近日,我院電話調解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。原告某建材公司與被告某建筑公司系防水材料及施工雙包合同關系。2018年6月,原、被告雙方簽訂《防水施工合同》,就屋面、露臺、地下室底板及頂板、廚房、衛生間防水材料及施工、工程款結算、付款期限、質保金等項進行書面約定。合同簽訂后,原告在2019年底完成了全部供貨及施工,工程核對后確認工程總價款為138.3萬元。按照合同約定,工程量核對確認后六十日內被告應當支付工程總價的95%,即應當付款131.4萬元。但被告僅僅支付工程款10萬元,余款一直拖欠。原告多次索要價款未果,遂提起訴訟。
案件在審理過程中,承辦法官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考慮到原被告雙方都是外省公司,往來不便,法官通過電話與雙方進行了充分的溝通,經過法官耐心的溝通、調解后,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,案件得以順利審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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