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我院審理了一起信用卡糾紛案。
2018年6月,被告祝某某在原告某銀行處申領信用卡一張,在填寫的申請表中對免息期間、透支利息計算、逾期還款違約金等問題作出明確約定,被告予以簽字確認。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,被告尚有借款本金2.9萬余元,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.4萬余元未能按期歸還。經原告多次催收,被告仍未歸還欠款。案件在審理過程中,祝某某承認欠款屬實,但表示目前經濟困難,請求原告放棄利息。原告未同意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在原告處簽約并辦理信用卡后,即應按雙方約定,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約定還款期限內及時清償借款?,F被告借款后,在較長時間內未予還款,原告要求其按約支付欠款本息及違約金等,于法有據,予以支持。遂判決被告祝某某償還原告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合計5.3萬余元。
法官提醒,雖然信用卡的申領方便,使用快捷,但也要適度消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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