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人孫某與被執行人黃某夫婦民間借貸糾紛一案,黃某夫婦未按調解協議履行還款5萬余元的義務。案件執行中,承辦法官發現黃某實際擁有掛靠某運輸服務公司的貨車一輛,且該車輛已抵押給某銀行,該銀行也正在申請執行該車輛以償還被執行人拖欠銀行的借款6萬余元。
為督促被執行人履行還款義務,法官一邊對車輛進行網絡詢價,一邊要求被執行人將車輛交付法院進行扣押。通過詢問被執行人得知, 黃某利用該車輛從事物流生意,因受疫情影響,盈利較少,目前生意逐漸好轉,正在使用??紤]到該車輛收入系被執行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,若簡單的將車輛拍賣,將對其家庭生活帶來影響,法官遂及時與申請人溝通,給予被執行人一定的緩沖時間。申請人自愿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,被執行人先行給付3萬元,余下欠款分批付清;同時,被執行人與銀行也達成和解,被執行人先行給付1萬元,余下部分分批還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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